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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來的車位安裝充電樁需全體業主同意?物業拒絕提供安裝證明材料被告上法庭

租來的車位安裝充電樁需全體業主同意?物業拒絕提供安裝證明材料被告上法庭
2022-08-12 10:12:56 來源:紅星新聞  
購買新能源電動車后,家住北京昌平瑞琪家園的孫先生,希望在自己租賃的車位上安裝家用充電樁。按照規定,孫先生需要獲得小區物業提供的安裝證明材料,方可向國家電網申請充電樁的安裝。

然而,孫先生這一訴求卻遭到了小區物業的拒絕。多次協商無果后,孫先生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北京住總北宇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奧運村法庭對上述案件進行了公開線上審理。

▲審理法官楊靜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

案件的起因

租來的車位欲安充電樁

物業拒絕提供證明材料

起訴狀顯示,原告孫先生為北京市昌平區瑞琪家園21號樓的業主,在小區租賃了一年期的停車位。

今年3月,孫先生向被告瑞琪家園項目部提出安裝新能源汽車家用充電樁的訴求,希望物業方面配合施工,并出具同意原告安裝家用充電樁的證明材料。根據規定,該材料為國家電網安裝家用充電樁的必要材料。

紅星新聞從庭審現場了解到,孫先生認為,物業有義務配合業主完成充電樁的安裝。他提出,依照《關于加快居民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做好住宅區電動車充電樁安裝及后期秩序維護工作的意見》等政策文件,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在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這一訴求卻遭到了物業的拒絕,以至于孫先生至今也沒能拿到物業提供的證明材料,孫先生也沒能在租賃的車位上裝上充電樁。

為什么小區物業無法實現孫先生的訴求呢?在遞交法院的答辯狀中,物業提出了幾點質疑。物業方面認為,孫先生并非房屋實際業主,因與物業簽訂《入住協議》的非孫先生本人,因此孫先生無權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向被告主張權利;

其次,物業認為,小區充電樁安裝事項并非物業服務合同中確定的物業服務,因此孫先生無權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向被物業張權利;

其三,針對孫先生請求安裝充電樁的訴求,物業方列舉《民法典》《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多項規定,認為案涉充電樁的安裝應當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后,由多方主體共同實施,物業沒有決定權。

物業方在庭審現場表示,由于停車位產權屬于開發商,并非業主私有車位,車位所在區域為業主共有的區域。此外,物業與孫先生簽訂的是停車服務協議,收取費用是停車管理的服務費,而非車位本身的租賃費。因此,在該車位上安裝私人充電樁,需要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

基于以上三大理由,物業認為法院應當駁回孫先生關于在小區租賃的停車位安裝家用充電樁的訴訟請求。

▲物業管理公司與孫先生簽訂的停車服務協議 

審理法官:

是否需要全體業主同意

關鍵看車位的歸屬權

針對物業上述三大質疑,孫先生在庭審現場作出回應。

就物業提出原告孫先生并非業主一事,孫先生解釋,其所居住的房屋在其配偶名下,為婚后購買,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孫先生認為自己有權以業主身份向物業主張權利。

其次,關于車位所有權以及停車服務協議的問題,孫先生提出,自己所租賃的車位為固定車位,且每個車位都有地鎖和鑰匙,為停車公司統一安裝,車位平時僅由其私人使用,并非公共性質,因此沒有必要經過全體業主同意才能安裝汽車充電樁。

在庭審現場,物業與孫先生關于安裝充電樁是否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議展開了激烈辯論。

物業方認為,充電樁的安裝需經過全體業主的同意,但孫先生表示,小區并沒有業主委員會,只有物管會和居委會。物管會和居委會均表示無權出具同意書,但可幫孫先生協商處理。對此,物業方表示,可通過物管會組織業主進行投票或調研協商解決。孫先生認為,疫情期間業主大會很難召開,業管會也很難成立。

“需要業主大會授權的是公共充電樁,我自己要安裝的私人充電樁,為什么需要全體業主同意?”孫先生表示不解。

庭審結束后,該案法官楊靜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指出,該案主要的焦點集中在兩個部分:

第一,車位性質問題。楊靜分析認為,該車位系業主通過與停車服務公司簽訂停車服務協議的方式獲取,可算作其租用的車位,也可理解為,物業僅提供了一定的停車服務管理,這也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楊靜解釋稱,在車位不屬于個人所有、且沒有業主大會授權的情況下,物業究竟有沒有權決定業主個人能否安裝充電樁?成為了法庭審理過程中的主要爭議焦點。

“法庭最終要調查的情況是,車位到底歸屬于誰,是全體業主共有,還是屬于所有權人?”楊靜補充道,除了確定車位的歸屬,還需確定安裝個人充電樁的行為,是否屬于改變業主共有部分用途的行為,這關系著是否需要征得全體業主的同意。

紅星新聞還從現場獲悉,根據孫先生在庭審現場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小區有多名業主通過微信向其表明自己也有安裝意愿。在孫先生提供的證據材料里,還附有兩封小區業主簽字的支持信。

楊靜表示,此案的第二大焦點問題是,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停車服務協議,屬于停車管理的協議,還是車位租賃的協議?目前仍有待考量。按照原告說法,楊靜認為,如果其租賃了一定的年限,如1年以上,那么物業就應該配合其安裝充電樁。

據悉,該案在審理當天并未當庭宣判。

▲一些業主表示支持孫先生安裝家用汽車充電樁

車位安裝自用充電樁

“并非絕對私人問題,需考量公共利益”

新能源汽車在我國的保有量正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7月6日,公安部發布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6月底,全國已有新能源汽車1001萬輛,占汽車總量的3.23%。其中,純電動汽車保有量810.4萬輛,占新能源汽車總量的80.93%。

紅星新聞查閱發現,此前全國已有多例物業不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被起訴的案件。

據江蘇新聞公共頻道報道,朱先生想在小區租賃車位上安裝自用充電樁,物業公司以朱先生的車位為租賃而非產權車位、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拒絕。朱先生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朱先生租賃的車位屬于小區共有車位,應先征得小區自治組織同意后,再考慮后續能否安裝自用充電樁的問題。一審判決后,小區物管會為朱先生出具同意書,隨后二審朱先生勝訴。

據中國寧波網報道,2021年,寧波市某小區多名業主購買新能源汽車后準備在長租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但物業均拒絕出具證明材料。業主隨后將物業告上法庭,法院認為,原告有權在其長期使用的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物業公司應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

在多起案件背后,物業在安裝私人充電樁上,為何不能做到“全力配合”?

對此,本案法官楊靜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解釋,物業此舉或考慮到車位并非個人所有,而是租賃所得,之后也會在舊業主和新業主之間流動,若舊業主安裝完充電樁之后不再租賃車位,那么按照目前的情況,物業卻無權強制拆除充電樁,這就會影響下一位業主對車位的使用。

另外,由于國家在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部分小區中已集中安裝了公共充電樁,出于管理的便捷度和成本的考慮,物業也就不太愿意配合業主再安裝私人充電樁。

楊靜法官還向紅星新聞解釋:“這背后也涉及到個別業主與全體業主的利益沖突和平衡問題。”楊靜表示,個人安裝充電樁的訴求,如果需要召開業主大會授權,那么就可能出現部分業主考慮到車位流動的問題而拒絕。

因此,在楊靜看來,安裝私人充電樁并不是一個絕對的私人問題,也同時需要對公共利益進行一定的平衡。

紅星新聞記者 楊雨奇 實習生程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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