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此案不能認定學校存在教育管理責任,且事發后學校及時處理,無不當之處,不必承擔責任
在豐富多彩的校園生活中,與同學們嬉笑玩耍是許多人的美好回憶。但是,如果玩耍失了分寸,發生了意外傷害事故,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學校、學生、家長應各自承擔何種責任?
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相關案件。
案例
學生課間奔跑時與他人相撞受傷
李鑫、劉藝、張杰是北京市某校小學部學生。一次,李鑫和劉藝在學校發生碰撞,導致李鑫倒地,并因此受傷。
學校監控錄像顯示,劉藝在學校一層樓道內奔跑,恰逢李鑫從教室內跑出。劉藝在李鑫身后與李鑫發生了碰撞,二人隨即摔倒。李鑫倒地未起,而劉藝再次起身跑走。正在這時,張杰從教室出來,發現李鑫倒在地上。張杰用包敲了一下李鑫的頭部。
劉藝跑出沒幾步,發現李鑫倒地未起,于是又跑了回來,試圖拉起李鑫,發現未能成功后,劉藝再次跑走。而這時,李鑫手臂抬起,疑似有抽搐后的僵硬狀況,張杰掰了一下李鑫的胳膊,發現李鑫的胳膊未能落下。
后來,經醫院治療,李鑫被診斷為頭部外傷、抽搐、嘔吐、呼吸道感染、急性感染。李鑫于是將劉藝、張杰以及他們的父母和學校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學費、精神損失費、營養費、律師費、家長誤工費,還要求他們以道歉信方式公開道歉,并一次性支付李鑫定期復查費用。
判決
受傷者擔責20% 相撞另一方擔責80%
一審法院判決劉藝的父母賠償李鑫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共計9874.40元,駁回了李鑫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送達后,李鑫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這起案件中,爭議點主要有三個:學校和張杰是否應對李鑫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劉藝的父母承擔80%責任比例是否適當?一審法院關于李鑫的各項賠償請求是否判賠妥當?
通過監控錄像可以看到,劉藝和李鑫的跑動導致了這一事件發生,張杰的行為雖有不當之處,但并不是致害原因,與李鑫所遭受的損害并無因果關系。而作為八九歲的孩子,跑動實屬正常,并不能以此認定學校存在教育管理責任,且事發后,學校及時處理,無不當之處,因此,李鑫要求學校和張杰承擔責任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李鑫亦有跑動,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身具有與其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相適應的辨識和控制能力,對安全隱患和危險具有一定程度的認知。事發時,李鑫是在奔跑過程中與劉藝相撞,李鑫亦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審法院結合案件情況確定劉藝的父母對李鑫損害后果承擔80%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在李鑫主張的各項合理損失中,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過高部分,法院根據李鑫傷情和實際就醫需要及相關證據酌情確定。李鑫主張的誤學費、律師費缺乏直接關聯性且為非必要損失,而李鑫主張的復查費用,尚未實際發生,法院均不予以支持。關于賠禮道歉,鑒于學生及家長均已口頭賠禮道歉,法院也不再予以支持。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
損害后果產生的賠償費用應按實際情況而定
法官提示,學校是孩子們成長的樂園,家長、學校和社會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正確引導他們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為孩子們上好校園安全第一課,盡可能減少或避免在學校發生意外人身傷害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身具有與其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相適應的辨識和控制能力,對安全隱患和危險具有一定程度的認知,課間奔跑中相撞摔倒系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故應減輕侵權人責任,被侵權人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損害后果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在合理范圍內應予以支持,過高部分,由法院根據被侵權人傷情、實際就醫需要及相關證據酌情確定。缺乏直接關聯性、非必要損失或是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不應予以支持。
(文中均為化名)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