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上網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打擊網絡謠言宣傳教育力度,提升校園對網絡謠言的辨別力,引導幼兒園小朋友自覺抵制網絡謠言,營造“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的濃厚氛圍。福州市公安局蒼霞派出所到我【童樂幼兒園】進行“不造不信不傳謠,文明上網第一條”打謠宣傳活動。
抵制網絡謠言的意識
此次宣傳活動,共發放宣傳資料90余份,
現場解答民眾疑問80余人,
有效增強了幼兒園小朋友對網絡謠言的認識能力,
提高了小朋友防范和抵制網絡謠言的意識,
營造了“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的健康和諧網絡環境。
幼兒園老師紛紛表示,網絡謠言危害大,要自覺抵制網絡謠言,堅決做到文明上網、理性上網。
編造散布網絡謠言的后果
在網絡上編造、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1.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名譽權,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如下: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行政違法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如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3.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則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如下: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