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謠言傳播機
嘉福小區
臺江公安走進【嘉福小區】,開展“不上虛假網絡當,不做謠言傳播機”主題宣傳活動。活動中,民警通過張貼海報、發放宣傳彩頁、派送紀念品等方式,面對面向社區學生家長講解網絡謠言的危害、如何甄別網絡謠言、發現謠言及時舉報。散布網絡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并向學生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網絡謠言的相關條款,把識謠、辨謠、防謠知識講到學生家長心坎里。此次宣傳活動共發放宣傳材料60份,受教育學生50余人,進一步提高了學生的網絡安全意識和甄別、防范、抵制網絡謠言的能力。
編造散布網絡謠言的后果
在網絡上編造、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1.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名譽權,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如下: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行政違法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如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3.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則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如下: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