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肖像受法律保護嗎?
近幾年,AI技術深陷肖像權侵權風波不斷,但大多以換臉當紅明星為主要手段,如主播換臉楊冪、迪麗熱巴進行直播帶貨,男子偽造女明星滛穢視頻進行傳播牟利等等,無疑是對當事人肖像權的侵害。但在本次事件中,網友利用去世明星肖像進行深度合成,是否意味著在法律層面上“無人受傷”呢?
《民法典》第13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肖像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在當事人死后自然不再享有,但是也不代表死者的肖像可以被任意使用。根據《民法典》第994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可見,“雁過留聲,人過留名”,死者的肖像等人格利益在其死后依然能夠得到民法的延伸保護。
事實上,因死者肖像利益保護引發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上早已有之。20世紀末,某地郵電局未經同意,擅自發行帶有魯迅肖像的郵票,被魯迅后人告上法院。2018年,著名影星奧黛麗·赫本的后人狀告蘇州一家餐廳在裝修、菜單中大量使用赫本照片進行宣傳牟利。我國原《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沒有對死者肖像等人格利益的保護作出規定,但隨著涉及死者人格利益的糾紛不斷出現,司法實踐逐步確立了相關規則,《民法典》實施后,更加形成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完整保護。不久前,某網店利用去世老紅軍身披勛章照片進行產品宣傳,被老紅軍子女訴至法院,法院最終依據《民法典》第994條認定網店違法,應當承擔責任。
逝者的肖像等人格利益在多長時間內會受到保護?
在我國,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以死者近親屬的生存期限作為保護期限。死者在有近親屬存在的期限內,其人格利益受到保護,在沒有近親屬存在時,則超出了保護期限,但并不代表死者的肖像自此可以隨意使用。他人對死者人格利益的利用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有損于死者的人格利益,不得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而某些死者的人格利益,基于其特殊性,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如國家領袖、歷史人物、英雄烈士,對其使用還應遵循相關法律的特別規定。例如,《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2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該法第25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害逝者肖像等人格利益應如何追責?
電影《流浪地球》中,圖恒宇利用科技讓去世女兒丫丫以“數字人”形式實現了永生。今年2月,知名音樂人包小柏成功通過AI技術“復活”了因病去世的女兒,可以實現對話、唱歌等互動。與此種近親屬“復活”去世親人不同的是,若他人未征得同意而使用逝者肖像進行“復活”視頻的制作,一般情況下應當擔責。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14條的規定,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并取得其單獨同意。對此,當被編輯的對象為死者的,至少也應取得對死者肖像有保護權利的近親屬的同意,否則不能對抗死者親屬追責。
根據本次AI“復活”事件當事人家屬的回應可以看出,相關視頻并未給他們帶來情感上的療愈和撫慰,恰恰適得其反,損害了其親人對死者肖像予以追思的正當精神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對于賠償數額,根據該《解釋》第五條規定,應當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獲利情況、經濟能力,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后果等因素確定。而且,死者的人格利益既有精神利益也有財產利益。對于已故名人而言,其人格利益仍有轉化為財產利益的可能,有的甚至可能蘊含巨大的商業價值。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其既可以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已故名人的肖像,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并從中取得相應財產利益,若他人未經許可即使用已故名人肖像并因此獲利,則損害了本應由近親屬享有的經濟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侵權視頻本身并非用于廣告、產品推廣等商業用途,并打上“緬懷偶像”“無營利”的標簽,試圖以此作為免責聲明蒙混過關。但是,“非商用”并不影響其侵犯死者肖像人格利益行為性質的認定,法律并未要求必須商用才可構成侵權。《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了5種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包括為了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為實施新聞報道,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為展示特定的公共環境,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等,除此之外都應當取得權利人同意,AI“復活”當然也是,否則將構成違法。同時,相關視頻制作發布者本身從事的正是AI“復活”或數字人業務,其通過發布偶像“復活”視頻吸引流量達到招攬業務的實際效果并獲得后續訂單,嚴格來講也屬于一種經營收益,這種變現模式并不陌生。例如,不少經營者在其微信公眾號的發文中使用明星肖像,且同時加入了公眾號二維碼,雖未直接宣傳某樣產品、服務,但依舊被認為以名人流量效應及價值達到吸引公眾閱讀、關注、推廣營利的目的,從而被判賠償。因此,AI“復活”視頻制作者若因其侵權視頻而“訂單暴增”,相關收益亦應納入賠償數額予以考量。
不過,有些利用AI技術的侵權行為比較隱蔽,死者親屬較難維權。例如,AI“復活”業務目前多以私人訂單模式開展,具有一定私密性,商家以其掌握的海量去世名人肖像資源和大模型工具開展收費視頻定制服務,在訂單視頻不公開的情況下,死者親屬無從取證證明死者的肖像利益被侵犯,更難以確定賠償金額。
AI帶來賺錢新風口但仍風險重重
作為互聯網新風口,AI技術應用背后的商業價值非常可觀,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各大社交媒體平臺的AI療愈師、AI復活師以及他們提供的付費教學課程數不勝數,很多人都希望進入生成式AI的賽道成為行業從業者。但在當前來講,生成式AI技術帶來的利益與威脅同在,甚至安全風險更高一籌。奇安信《2024人工智能安全報告》指出,AI惡意使用能夠放大現有威脅,即極大提高現有惡意活動的效率、擴大惡意活動的規模,甚至還可以引入新型威脅。
比如,借助AI音視頻詐騙事件明顯增多。不久前,一家跨國公司香港分部的職員受邀參加總部首席財務官發起的“多人視頻會議”,并按照要求先后轉賬共2億港元,除受害者外,其他“參會人員”都是經過“AI換臉”后的詐騙人員。再比如,多地警方近日通報多起利用AI軟件生成虛假圖文信息博取流量造謠的違法行為。在本次AI“復活”事件中,喬任梁在“復活”視頻中稱:“其實我并沒有真的離開,只是選擇隱退,去做一個普通人。”嚴格來講,這已經是一種罔顧事實的造謠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可處最高十日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對于不具備識別能力的網民來講,很容易被AI生成的假視頻迷惑,遭受財產損失。
還需關注的是,針對當前以AI“復活”等為內容開設的AI培訓網絡課程,消費者最好貨比三家、仔細甄別,警惕課程內容貨不對板、虛假宣傳。有些不法商家會設置“低價”陷阱,入門費極低但后續培訓費越交越高,或以“快速變現”為誘餌,通過夸大其詞的話術、編造的成功案例以及緊迫的銷售氛圍催促消費者激情付費,但其宣傳的投資回報往往很難實現,最終導致消費者被“割韭菜”、退費難。對此,消費者應注意留存證據,對課程銷售方在宣傳中所使用圖片、視頻以及與客服人員的溝通記錄、直播的錄屏片段等進行保存,以便后續維權需要。
此外,不當使用AI深度合成技術除了易引發上述風險外,還易引發版權糾紛。過去,AI技術引發的版權糾紛多表現為向網絡用戶提供影視劇角色換臉服務從而侵犯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權。現在,AI影視翻譯技術可以讓趙本山用英語演小品,讓郭德綱用英語說相聲,讓全世界都說中國話,不僅翻譯準確,而且可以還原聲音、語氣、腔調甚至嘴型,進一步侵犯了相關影視作品的翻譯權等著作權。權利人一經發現,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并通知侵權視頻所在的網絡平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平臺若不及時處理,將對損害擴大部分與發布侵權視頻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文/劉津寧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