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有些人自駕返鄉時,喜歡發布拼車信息尋找“同路人”,但事實上,接單“拼車”容易產生法律風險。
近日,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案例。李明銳從廣東自駕回廣西老家過年,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因車上兩名順風車乘客與其回鄉路并不完全吻合,導致理賠申請被保險公司以車輛使用性質由“自用”變為“營運”為由拒絕。
該案經一審二審,最終判決,李明銳接單“拼車”的行為,符合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免責情形,駁回李明銳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李明銳購買了一輛小轎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非營運”。2022年11月28日,李明銳購買車險,其中一項為機動車損失險,投保單中的“機動車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該保單約定“被保險人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人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023年1月14日晚上,李明銳自駕,接上姐姐和弟弟回廣西北流老家過年。當天,李明銳在“哈啰出行”平臺上發布拼車信息,平臺給他指派了容縣六王鎮的陳文與陳海“拼車”回容縣。
2023年1月15日2時10分許,李明銳在省道岑溪曇容往容縣六王鎮方向行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碰撞公路護欄、房屋圍墻并側翻出公路外,造成車上其弟及兩名“拼客”受傷。
經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認定李明銳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明銳向保險公司申請車輛全損理賠。
保險公司提出,發生交通事故時李明銳車上載了兩名“拼客”,車輛的使用性質由“自用”變為“營運”,拒絕賠償。
協商不成,李明銳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付機動車損失保險金11.4萬余元。
【庭審過程】
一審中,法院查明,李明銳在“哈啰出行”平臺上注冊“順風車”賬號。此次行程中,兩名“拼客”在“哈啰順風車”下單,李明銳獲得平臺結算金4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明銳的行為,屬典型的共享出行、分攤出行成本的順風車運行模式。故判決,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李明銳經濟損失11.4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玉林市中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李明銳在案涉事故中以私家車從事收費的網約順風車行為,是否屬于保險條款約定以及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免責情形。
從李明銳在平臺車主端的幾十個賬單明細中顯示,其順風車接單的時間和每次收費金額并不一致,其接單的時間、行駛線路均不固定。玉林市中院認為,李明銳適用平臺載客收費行為不符合網約順風車的典型特征,性質上屬于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行為,客觀上增加了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而該案事故也確實發生在送兩名乘客往容縣六王鎮方向路段,符合保險條款約定以及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免責情形。
【審判結果】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李明銳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順風車應是一種順路合乘行為,是在車輛自用的基礎上順路搭乘出行線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攤出行必要費用的活動。網約順風車是私家車主事先通過平臺發布行程信息,召集路線相同的其他人合乘的行為。當網約順風車一旦在出行目的、行駛線路、出行頻率、費用分攤上出現與上述迥異的情況時,應認定網約順風車具有營運性質,出行風險顯著增加。